双清区公安分局答复
经查证,我局在办证过程中没有存在乱收费现象,现将我局收费情况给予公示。
序号1:户口迁移审批
许可事项:户口迁移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5元(湘价费字[2000]23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需投靠落户的;
2、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
3、小孩投靠父母落户的;
4、抱养、收养小孩落户的;
5、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迁移落户的;
6、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7、购建房屋落户;
8、投资兴业落户;
9、工作调动落户;
10、招聘录用落户;
11、退伍、转业落户;
12、随军家属落户;
13、学生未分配工作单位要求“非转农”;
14、回原籍落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投靠人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出具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无职业证明;
(3)夫妻投靠“农迁农”的还需有入户地乡、村、组三级证明意见;
(4)夫妻投靠男到女方落户的还需出具女方无兄弟证明。
2、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1)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办理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凭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2)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退休的还需出具退休证办理证明。
3、小孩投靠父母落户: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证明);
(2)已满18岁未满20周岁的需出具在读学生证明。
4、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收养证。
5、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1)入户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证明;
(2)房屋产权证。
6、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全日制的大中专学校颁发的《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有分配单位的提交分配单,无分配单位的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
7、购建房屋落户:
(1)本人房产证;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微机信息卡);
(3)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4)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5)女性年满15周岁未满50周岁的,男性年满15周岁未满60周岁的育龄男女,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8、投资兴业落户:
(1)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申请人、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微机信息卡);
(3)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系直系亲属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系工作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书;
(4)女性年满15周岁未满50周岁的,男性年满15周岁未满60周岁的育龄男女,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9、工作调动落户:
(1)合法有效的工作调令;
(2)户口簿;
(3)身份证。
10、招聘录用落户:
(1)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录用登记表”、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帐户查询单);
(2)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
11、退伍转业落户:
(1)省市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
(2)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12、随军家属落户:
(1)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随军批文、任职命令(或军龄十五年证明);
(2)军官证;
(3)户口簿;
(4)身份证;
(5)结婚证;
(6)出生证。
13、学生未分配工作单位要求“非转农”落户:
(1)教育局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分配就业办公室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落户地乡村组三级证明意见;
(3)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父母双方户口簿。
14、回原籍落户:
(1)原就业单位有关文件;
(2)原籍地住房证明;
(3)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即时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即时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准迁证、迁移证: 5元/张;
户口簿: 8元/本;
序号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临时身份证办理
一、办理对象:双清区所有居民均可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由申领人本人与公安机关见面才予办理,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不予受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必须由监护人陪同申领。
二、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查验申领人户口簿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须提供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领人相貌及户口簿信息与人口信息库中信息有不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办理。
(三)申领人的人口信息系重证号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修改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办理。
(四)申领人的人口信息系重记录的,须清除重记录后方可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审核。由申领人本人持户口簿到审核窗口进行信息审核。
(二)收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损坏办理每证收取40元。
(三)核对。申领人认真核对本人的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四)照相。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到照相室采集相片。
(五)领证。请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窗口领取。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本地二代证收费标准:
首次办证20元/证,补、换领证4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二)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五、办理时限:
本地制证时限为30日。
六、临时身份证办理:
急需用证的群众须先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分局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领证,有效期为3个月。
序号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许可事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许可对象:
拟开办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许可费用:
10元(计价格[1999]1707号)。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馆财务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馆信息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旅馆建筑平面图。
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上一篇:区计划生育局答复办理二孩生育审批程序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