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双清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www.shuangqing.gov.cn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1-1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双清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双清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体系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新农保所)负责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帐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及公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等工作。

 

城镇居民待遇测算表下载

4页,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双清区纪委监察局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