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湘政发〔200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12月20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市州、县市区机构
2.5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应急预案体系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