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服务进农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www.shuangqing.gov.cn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09-7-29
xx市(州)xx县(市、区)物价局提醒您:当您的价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说明】涉农用电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原则公示具体标准: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农村与城市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省电网供电范围内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88元。现行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仍执行现行电价。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各类农村到户电价,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规定的限价水平内核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