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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券商5年内不得退出
时间:2008-06-20 来源: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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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6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文件,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上述官方网站信息显示,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向各证监局发布该文件的通知签署日期为5月9日。

  该文件指出,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在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还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

  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证券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证监会也将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入股券商的部分其他要求

  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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