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4期)》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4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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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QDR-2014-00006 发文编号: 双政发〔2014〕12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11-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4-11-28 效力状态:

双政发〔201412

SQDR-2014-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双清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4期)》印发给你们。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41128


双清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4期)

目      录

1陈某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工商行政

  处罚案SQDC2014〕第1)…………………………(3

2、邵阳市��公司少列营业收入税务行政处罚案

  (SQDC2014〕第2)……………………………… 9

3双清区��造纸厂拒绝申报排污环保行政处罚

  SQDC2014〕第3)………………………………(14

4曾某强违法建设城管行政强制拆除案(SQDC

  〔2014〕第4)…………………………………………(18

5彭某峰出店经营城管行政处罚案SQDC2014

  第5)………………………………………………… (22

6刘某、熊某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

  SQDC2014〕第6)…………………………………(25

7��医院渣土处置环境卫生行政许可案SQDC

  〔2014〕第7)…………………………………………28


陈某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工商行政处罚案

SQDC2014〕第1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

  当事人:陈某建

  一、案件事实

  2013129日,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在湘运市场三角塘陈某建的仓库内待销的卷烟涉嫌侵犯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商标权。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日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12月下旬,从邵东一个张姓男子手里购进(送货上门)外包装标注双喜牌香烟SHUANGXI�(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品)120条,金色包装外包装标注精白沙Baisha�卷烟(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品)68条,蓝色包装外包装标注Baisha�精品二代卷烟(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品)20条,白色包装外包装标注Baisha�白沙烟(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品)120条。2013129日,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库存的以上四种卷烟委托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进行鉴别,2013131日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当事人库存的以上四种卷烟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结论为:以上四种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截止2013129日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以上四种卷烟情况如下:外包装标注双喜牌香烟SHUANGXI�销售了14条(购进价格为28元每条、销售价格为35元每条,还剩下106条),金色包装外包装标注金白沙Baisha�卷烟销售了6条(购进价格为33元每条、销售价格为40元每条,还剩下62条),蓝色包装外包装标注Baisha�精品二代卷烟销售了2条(购进价格为33元每条、销售价格为40元每条,还剩下18条),白色包装外包装标注Baisha�白沙烟销售了7条(购进价格为25元每条、销售价格为30元每条,还剩下113条)。当事人非法经营总额为11320元。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决定结果

  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适中处罚:

  1没收库存的299条假冒卷烟;

  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邵阳市支行东风路分理处(帐户: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37l0679010400064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邵阳市双清工商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并有执法人员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证据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于双清工商分局在调查终结向当事人下达的听证告知书中逐一列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证明效力。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Baisha”商标的注册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34类,注册有效期限20111214日至20211213日,“SHUANGXI”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34类,注册有效期限2010328日至2020327日。当事人于201212月下旬从邵东一个张姓男子手里购进外包装标注双喜牌香烟SHUANGXI�、外包装标注精白沙Baisha�卷烟、外包装标注Baisha�精品二代卷烟、外包装标注Baisha�白沙烟等四种卷烟,以上四种卷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经销假冒卷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权行为。因此,双清工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鉴于当事人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而进行购进销售,主观上存在故意,违法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较大,但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认为当事人不具有从重或从轻情节,适宜对其作出适中处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参照标准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认为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对当事人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公司少列营业收入

税务行政处罚案

SQDC2014〕第2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双清区地方税务局

  当事人:邵阳市��公司

  一、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和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计划安排,2014812日至825日,邵阳市双清区地方税务局派出稽查人员对邵阳市��公司20131月至201312月的税收进行检查。按照稽查程序,区地税局首先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就税收检查的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并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至该公司。经过几天的检查,区地税局认定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漏计有关税收至少在二万元以上。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该情节已达到立案标准,报请区地税局领导审批后,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经核实该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为874547.16元。

  1.预收安装收入1377955.31元。

  2劳务收入53766.18元。其中:(1)新开户收入:5374673.98;(2)探漏收入2000元。

  3.手续费收入小计323950元。其中:(1)代收污水处理手续费283500元;(2)收保险改善手续费1150元;(3)收城管局垃圾处理手续费39300元。

  4.租金收入小计362300元。

  以上四项共应缴营业税565572.61元,减去已交税金,共应补交营业税48892.94元,城建税11058.63元。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所发奖金、补贴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到位,还有1754301元的集资利息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几项合计共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3731.65元。在印花税方面,只计提了销售合同的印花税,忽略了购进方面的印花税,应补交印花税7814元。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纳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追缴该公司地方各税71398.85元(其中营业税488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58.63元、印花税7814元),并处以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71398.8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该单位根据计算清册向个人追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3,731.65元,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103,731.65.

  (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161.61元。

  以上查补款共计175,130.50,加收滞纳金1161.61元,罚款175,130.50元,合计351,422.61元。

  同时针对该单位有白纸条代替发票,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等现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3000元得罚款。

  (三)��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邵阳市双清区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双清区地税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公司隐匿收入,造成少缴国家税收17万多元的事实。

  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证明��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通过对��公司账簿、凭证的查处和xx公司在稽查底稿上的签字确认,明确了��公司隐匿收入,少缴税收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公司隐匿收入,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应予以涉税处罚,同时,其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公司隐匿收入行为应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该公司申辩只是掌握有关税收政策不够,没有主观故意行为,请求从轻行政处罚。双清区地税局认为��公司属资深国有单位,机构、制度健全,理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特别是1754301元的巨额集资利息,隐匿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纯属主观故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应予处罚。

  (四)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先依照《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地方税务局或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地方税务局或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邵阳市双清区地方税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清区��造纸厂拒绝申报排污

环保行政处罚案

SQDC2014〕第3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关: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

  当事人:双清区��造纸厂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双清区��造纸厂于201456日,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下发《排污申报通知书》,在申报期限过后,经多次电话督促当事人申报,但当事人一直拒绝申报。2014530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又对当事人下发了《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邵双环限改字〔2014SQ003号,明确要求当事人于201469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履行排污申报义务,但当事人一直未申报。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等级;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

  (三)……”

  三、决定结果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账户: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双清区��造纸厂法定代表人沈��的签字,并有执法人员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证据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拒绝申报水污染物排放事项的事实,具有关联性;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三名执法人员调查时出示了执行证件,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于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在调查终结向当事人下达的听证告知书中逐一列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证明效力。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双清区��造纸厂拒绝申报水污染物排放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双清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比较适宜。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曾某强违法建设城管行政强制拆除案

SQDC2014〕第4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曾某强

  一、案件事实

  201444日下午,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有关部门举报双清区高崇山镇荷龙村一组有违法建筑。通过调查取证查明:2011年底,双清区高崇山镇荷龙村一组村民曾某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老房子基础上加扩建850.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同时向其送达了《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决定结果

  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曾某强在接到《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面积为850.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会同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曾某强和办案执法人员签名的询问笔录,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的内容和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曾某强2011年底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老房子基础上加扩建850.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的事实,具有关联性;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据获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在当事人到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时向其逐一展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二)对执法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2011年底,双清区高崇山镇荷龙村一组村民曾某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老房子基础上加扩建850.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该违法建筑,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曾某强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规划红线无手续建房,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同时其没能积极配合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消极对待,并不符合上述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彭某峰出店经营城管行政处罚案

SQDC2014〕第5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彭某峰

  一、案件事实

  2014219日下午350分,双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熊智明、汤玉麟在上班巡查中发现宝庆东路靖峰门业的工作人员正在人行道上占道进行卷闸门加工,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并对当事人彭某峰下达了《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

  二、法律适用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决定结果

  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彭某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彭某峰和办案执法人员签名的询问笔录,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的内容和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2014219日下午350分在双清区宝庆东路靖峰门业门前的人行道上占道加工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双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据获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在当事人到双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时向其逐一展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二)对执法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2014219日下午350分,靖峰门业法人代表彭某峰在未办理任何占道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店门前的人行道上占道加工卷闸门,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鉴于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占道作业,且没能积极配合双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消极对待,因此当事人并不符合上述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罚款1000元的较重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熊某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

SQDC2014〕第6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双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当事人:刘某、熊某梅

  一、案件事实

  2014424日,桥头办事处计生办接群众举报:“刘某、熊某梅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

  经调查核实:刘某,男,1983110日生,户口在桥头办事处中河街社区,工作单位:无。妻子熊某梅,1984105日出生,户口同夫,无工作单位。该夫妇现在在中河街社区固定居住。200687日结婚,2007329日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孩;20131016日在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违法生育一个孩子,二胎,女孩。

  二、法律适用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决定

  对当事人违法多生育行为,邵阳市双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至双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书面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的,方可分期缴纳。

  四、说明理由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刘某、熊某梅二人自述认可违法多生育事实,有举报人的举报信,并有执法人员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有社区证明该二人违法生育的书证材料,且有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小孩的病案资料,这些证据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信;自述并签字的内容完全认可了违法多生育事实,计生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出示了执法证,证据的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在调查终结向当事人作出征收告知时,也逐一列出,并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证明效力。

  2.征收标准的说明

  当事人夫妇均无工作,按当事人所在城区上年度人平可支配收入17037元计算更为准确。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十三条没有行政裁量幅度,且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而征收标准只能是(17037+17037)�2=68148元。

  五、告知权利

  1.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时告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如对上述征收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双清区人口计生局(麻子洼)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告知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双清区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医院渣土处置环境卫生行政许可案

SQDC2014〕第7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双清区市容环境卫生局

  当事单位:��医院

  一、案件事实

  20148月,��医院负责人到双清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渣土办申请办理渣土处置证。邵阳市双清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告知当事人:围场、进出口硬化需满足相关要求,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到双清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渣土办提出处置申请。

  201410月初,��医院依告知提供了下列文件资料

  (一)��医院渣土处置申请报告;

  (二)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医院地形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或总图、测绘部门提供的土方方量图;

  (四)��医院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渣土的种类、数量、期限;

  (五)��渣土运输公司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车型、车辆牌证。

  2014103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执法人员实地勘查核实土方量,并按规定要求��医院施工方建好洗车平台,配备专业洗车人员数名,设置2米高围栏,硬化场内出入口道路30米,并与��医院施工渣土处置方一同拟定行驶路线、施工期限。

  二、法律适用

  1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标准》邵价服(2009163号有关规定,建筑垃圾和渣土按渣土量收取,3.00/立方.....

  3《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到所在区渣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以下简称渣土处置证)。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渣土处置申请报告;

  (二)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地形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或总图;

  (四)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渣土的种类、数量、期限;

  (五)与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车型、车辆牌证。

  散流物料特别是煤炭运输应按要求密闭防止撒漏,所载物料不超过车体上沿,并按指定路线运行。

  4《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渣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渣土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长度不得少于30米,宽度不少于4米。

  (二)施工工地须修建洗车平台和洗车槽,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清洗人员,确保净车出场;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墙,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墙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及渣土,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将工地封闭;

  (五)城市道路地下管线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必须边挖掘边清运,保障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及其它物件。

  未办理渣土处置证和准运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

  三、审核结果

  邵阳市双清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决定:准予��医院渣土处置并颁发《双清区渣土处置准运证》。

  四、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医院工地,你所申报的建筑渣土处置,完全符合法定要求,2014109日特准许该工地运送建筑渣土,准运期限:为90天,渣土运输单位名称:��渣土运输公司。行驶路线:邵阳大道——和谐路倒土场,许可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过期无效。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存档编号

  将��医院渣土处置证的资料编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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