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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预征字〔2015〕第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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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预征字〔2015〕第1号
SQDR-2015-00001
经双清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爱莲池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征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
征地范围:双清区高崇山镇浏阳村、短陂桥村、谢姜村、鸟山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为300亩,四至详见征地蓝线图。
二、用途
爱莲池路工程建设用地,属公益用地。
三、土地费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本次被征地单位双清区高崇山镇浏阳村、短陂桥村、谢姜村、鸟山村的土地按市辖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含养鱼塘) |
园地 |
林地 |
Ⅰ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33000 |
四、青苗费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84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未列举的青苗费事项按照市政发〔2014〕5号文件予以补偿。
五、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为准,土地面积测算采用GPS仪器测量。
六、地面建(构)筑物按《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执行。
七、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依据《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市政发〔2012〕9号)第四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八、自本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特此公告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