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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15〕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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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5〕16号
SQDR-2015-00006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
四、批准文件:〔2015〕邵政国土使字第1号、市发改投〔2014〕496号。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办理征收补偿协议地点:邵阳市东大路五里牌正旺饲料店对面(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扩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
七、征收住宅房屋限时奖励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九、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
扩改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邵阳市人民政府实施邵阳市东大路扩改工程建设,决定对市东大路扩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
(六)《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市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双坡南路至十井铺路段)扩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待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选择。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双清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发〔2012〕20号和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依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1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2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征收补偿额实行结算,相互找补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选择50㎡以内(含50㎡)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不补差价;选择51-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50㎡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的50%购买;选择60㎡以上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50㎡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3.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经认定为商业房屋并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5.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
8.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以上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9.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和停业损失费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7‰对被征收人予以实际月数的补偿。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政发〔2012〕20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房源待定)
1.住宅房屋:安置于本辖区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
2.商业房屋:安置于本辖区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
八、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2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二)奖励项目
1.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住宅房屋限时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15天为限时奖励期限,共划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奖励。每个奖励时间段为5天。第一个时间段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30%给予奖励;第二个时间段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第三个时间段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超过15天的,取消奖励。(具体限时奖励时间见指挥部公告)
3.根据邵房征字〔2014〕3号文件要求,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律不享受限时奖励政策。
4.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元/㎡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5.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200元/㎡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6.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签约和搬迁奖。
九、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置。
十、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0日内由被征收人从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投票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投票选定不过半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供选择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并公证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实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