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7期)》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7期)》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37 发文编号: 双政发〔2017〕61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17-12-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12-30 效力状态:

双政发〔201761

SQDR201700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双清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7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71230


双清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7期)

目     录

1.陈某春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工商行政处罚

  案(SQDC2017〕第1号)…………………………(3

2.邵阳市××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行政处

  理案(SQDC2017〕第2号)………………………(8

3.陈某羽违规经营烧烤城管行政处罚案

  (SQDC2017〕第3号)……………………………(14

4.毛某利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治安行政处罚

  案(SQDC2017〕第4号)…………………………(18


陈某春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案

工商行政处罚案

SQDC2017〕第1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

  当事人:陈某春

  一、案件事实

  2016927日,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根据邵阳市工商局案件交办函对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化纤厂家属区旁的廉租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于20169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4月在自称为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直销员林某伟(当事人上线)的介绍下,交纳了5000元的产品预售款(入会费)给上线,成为上线所称的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销商,并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另查明当事人上线不是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直销员,仅在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过直销产品,现下落不明,当事人上线系冒用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直销员的名义擅自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当事人的具体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为:当事人的经营模式运用的是双轨制,交纳5000元产品预购金(入会费)成为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销商,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形成上下线关系。具体分为四个级别:交纳5000元成为普通经销商;发展两个直接下线成为县级经销商;伞下体系发展到五十人成为市级经销商;伞下体系发展到两百人成为省级经销商。当事人上线所称的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销商获得收入的途径有四大奖项,分别是直推奖、发展奖、见点奖、领导奖。1直推奖:每直接发展一个下线可以获得40%的直推奖(2000元);2发展奖:一个直接下线发展一个下线可以获得20%的发展奖(1000元),下线的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可以获得10%的发展奖(500元),下线的下线的下线再发展不再有发展奖;3见点奖:伞下体系发展到第四层后没有发展奖,但是伞下体系每发展一个下线都可以获得4%的见点奖(200元);4领导奖:就是达到省级经销商后可以出局了,成为独立体系,伞下体系每发展一个下线的交纳5000元产品预售款(入会费)除去各级奖项还剩余1300元,只需向公司(当事人上线)上交6%的管理费(300元),其他的1000元都归该体系的省级经销商所有。截止2016927日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共直接发展了三名下线,分别是姜某斌、赵某松和岳某国,岳某国又发展了岳某军为当事人的间接下线,另当事人发展了一名间接下线刘某平作为赵某松的下线,刘某平虽算是赵某松的下线,但实际是当事人自己发展的,所以所有的奖金都是当事人领取。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直接提成8000元,间接提成2000元,合计10000元。

  二、法律适用

  1.《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3.《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帐户: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4130151601000047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予以公开。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并有执法人员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证据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具有关联性;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于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在调查终结向当事人下达的听证告知书中逐一列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证明效力。

  (二)对处罚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冒用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产品预购款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成为会员和发展其他人员成为会员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发展业绩来计酬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因此,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且其违法行为规模和社会危害较小,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邵阳市工商局双清分局认为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案

SQDC2017〕第2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蔡某良

  一、案件事实

  2017118日,邵阳市双清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彭某友、张某海等37人书面投诉当事人拖欠工资112083元。2017119上午1025分至1138分邵阳市双清区劳动监察大队两名监察员对邵阳市双清区××音乐酒馆的经营者蔡某良进行调查询问,首先对经营者蔡某良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并对拖欠彭某友、张某海等37人工资金额进行了确认,蔡某良对邵阳市双清区××音乐酒馆拖欠201612月及20171月工资112083元,无异议。

  二、法律适用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21号。

  6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

  7.《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邵检发201312号)

  三、决定结果

  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224日将邵阳市双清区××音乐酒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并有执法人员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证据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拖欠彭某友、张某海等37人工资112083事实,具有关联性;邵阳市双清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员调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于邵阳市双清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员调查询问当事人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证明效力。

  (二)对移送公安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拖欠彭某友、张某海等37人工资112083元经双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调查核实:邵阳市双清区××音乐酒馆拖欠彭某友、张某海等37人工资112083元。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因此,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21号)、《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之规定,邵阳市双清区××音乐酒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陈某羽违规经营烧烤城管行政处罚案

SQDC2017〕第3

  行政执法机关: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事人:陈某羽

  一、案件事实

  2017526日晚20时许,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烧烤油烟扰民的环境污染问题,赶到五一北路公园壹号楼小区021号门面“百味烤吧”,发现该店正在进行违规烧烤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出示执法证件,对违法事实进行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并对当事人陈某羽下达了《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陈某羽在接到《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证据有当事人陈某羽和办案执法人员签名的询问笔录,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具有真实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的内容和本案密切相关,相互印证了当事人2017526日晚20时许在双清区五一北路公园壹号小区违规经营烧烤的事实,具有关联性;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据获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均在当事人到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时向其逐一展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执法人员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所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二)对执法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2017526日晚20时许,“百味烤吧”烧烤店负责人陈某羽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居民住宅楼临街门店违规经营烧烤,且没有安装任何油烟净化设施,造成严重的油烟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鉴于当事人此前多次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烧烤,且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没有积极配合执法部们的调查处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并不符合上述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适宜的。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毛某利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

治安管理处罚案

SQDC2017〕第4

  行政机关: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当事人:毛某利

  一、案件事实

  2017118日,毛某利利用家用微型面包车搭载液化气罐准备加气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实,毛某利在其租住的双清区秀峰庵社区一民房内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并利用家用微型面包车到新邵气站加注液化石油气。20175月份,毛某利也曾经驾驶家用微型面包车非法运输十二瓶装满液化石油气被执法部门查获。

  二、法律适用

  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决定结果

  给予毛某利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违法人员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告知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7118日毛某利由公安机关送至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2017118日,邵阳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毛某利的违法行为后,随即将此案移送我局处理,我局即派民警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认定毛某利的违法事实证据有:1.违法人员毛某利对自己违法事实的陈述;2.现场执法人员的陈述;3.案件移送函;4.现场相片;5.现场暂扣单等证据。

  (二)对依法选择理由的说明

  毛某利为谋取利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违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具有治安管理的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毛某利实施的行为我局认为性质较为严重,且屡教不改,危害较大,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毛某利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五、告知权利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在对毛某利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对她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又以书面形式告知违法人员如对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主办单位: 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双清区数据局 电话:(0739)-5261509 网 址: www.shuangq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32号 湘ICP备20009005号 网站标识码:4305020001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主办单位: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清区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