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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17〕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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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7〕21号
SQDR-2017-00016
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
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列入了市人民政府市政建设年度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相关规定,《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相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征求意见期内欢迎本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收集人:何春香 联系电话:0739-5163796
电子邮箱:sqzs2014@163.com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宝庆东路833号)
附件: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中心城区功能配套,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双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
(六)《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
(七)《关于明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不享受限时奖励政策的通知》(邵房征字〔2014〕3号)
(八)《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办发〔2016〕10号)
二、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邵阳市新华南路二期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市行政中心片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征收商业房屋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选择。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双清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发〔2012〕20号和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凡超过签约期限内未签约并自己未拆除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给予自拆补助经费。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合法的正房建筑面积依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商业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收商业房屋造成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10%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
(4)征收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造成生产企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5%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造成生产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
(5)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商业房屋主体价值在认定合法的基础上适当打折。
2.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1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2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征收补偿额实行结算,相互找补差价。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50㎡以内的(含50㎡)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超过50㎡,51-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50%购买;60㎡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4)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5)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
(8)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周转过渡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协议约定期限为12个月)提供安置用房的,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自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
(9)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市政发〔2012〕20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
住宅房屋:安置房源的位置为:
(1)位于市行政中心和新市政府交界处的颜嘉湖小区
(2)位于邵石路和立新南路交界处的紫薇小区
安置房的结构、户型、面积以具体公示为准。
八、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二)奖励项目
1.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0元/㎡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4.合法住宅房屋集中签约限时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10天为限时奖励期限,共划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个时间段5天(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30%给予奖励;第二个时间段3天(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第三个时间段2天(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超过集中签约奖励时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能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奖励。在集中签约奖励时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期搬迁交房的,奖励金额每推迟一天扣2000元,扣完为止。
根据邵房征字〔2014〕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律不享受限时奖励政策。
5.整体征收配合奖: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合理设置栋或片区(具体片区分布以指挥部公告为准),在栋或片区所有住户在10天集中签约奖励期限内全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整体征收配合奖。若有任一住户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栋或片区整体配合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一)、(二)项所规定的补助与奖励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对应的补助与奖励。
(四)根据邵房征字〔2014〕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律不享受限时奖励政策。
九、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0日内由被征收人从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投票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投票选定不过半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供选择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并公证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实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严格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工作制度,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