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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17〕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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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7〕16号
SQDR-2017-00012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就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划分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范围内;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两岸500米以内的陆域。
2.城镇规划区。中心城区、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外围500米区域;工业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及外围500米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的范围。
4.重点河道(资江、邵水)干流两岸1000米内的陆域。
5.国道、高速路(含连接线)两侧500米内范围,区内主干道邵阳大道、宝庆东路、东大路、老320国道、207国道等主要干道两侧500米内范围。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和省、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划分范围
1.上述1-5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2.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集雨范围。
3.环境容量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满足环境容量且在限养区外的区域。
四、禁养区和限养区的管理规定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建设手续不全的,不再补办手续,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建设手续齐全的,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督促其限期实施关停、转型或搬迁。逾期不搬迁或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暂不能关停、转型或搬迁的,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限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污染整治或污染防治仍未达标的,依法实行关停、转型或搬迁。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