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08 发文编号: 双政发〔2017〕4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17-01-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1-25 效力状态:

双政发20174

SQDR-2017-00002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1日至次年531日为重点防火期。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各乡镇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的重点防火期内依法发布通告,禁止野外用火。

    二、重点防火期在防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烧田埂、土圹;

(二)烧灰烧荒和烧木炭;

(三)烧纸钱、点香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六)烧火驱兽、烧蜂和熏蛇;

(七)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炼山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凡是地形复杂、高火险天气、预防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批准。需要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修建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勘察和施工等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护义务,森林、林地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区内及周边居民生活用火要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七、各乡镇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集市赶圩等人员聚集场所,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要迅速启动喊喇叭、发短信、贴标语、拉横幅、打铜锣、警示牌等宣传手段及活动,多层次用网络直播、微信公众号等创新方式方法,让社会广大公众防火识入心、防火知识入脑,做到防患于未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林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和指挥扑救。

八、重点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林木、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严格执行森林火的分级报告、零报告、有火必报和日报制度,各护林防火员要加巡逻,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确保一遇到火情,快速反应,科学置,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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