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SQDR-2019-00001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41 发文编号: 双政发〔2019〕14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19-09-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9-03 效力状态:

SQDR201900001

双政发〔201914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

  二、征收范围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

建设规划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湘林酒店二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挥部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912日止。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严禁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993


附件:

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规划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四)《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

  (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

  (六)《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七)《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

  (八)《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0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建设规划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湘林酒店二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挥部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择。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市、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发〔20191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处置。

  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依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收工业、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月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590号令、省政府第268号令、《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相应规定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位置:邵阳市双清区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3#

塔北南棚户区改造项目3#楼商业面积安置房源表

商铺编号

楼层

套数

建筑面积(

备注

1#

1

1

75.59

2#

1

1

46.17

3#

1

1

36.44

4#

1

1

73.8

5#

1

1

66.29

6#

1

1

82.41

7#

1

1

28.86

8#

1

1

44.55

9#

1

1

68.31

10#

1

1

50.41

11#

1

1

41.92

12#

1

1

35.58

13#

1

1

26.75

14#

1

1

49.33

15#

1

1

53.81

16#

2

1

993.1

17#

3

1

993.1

合计

17

2766.42

  八、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二)奖励项目

  1.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10000元奖励。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200/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对应的补助与奖励。

  九、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地产评估机构在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实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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