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25 发文编号: 双政发〔2017〕24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17-06-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6-13 效力状态:

SQDR201700018

双政发〔201724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

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双清区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该项目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

  1.征收部门: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双清区段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严禁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7613


附件:

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

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中心城区功能配套,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

  (六)《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

  (七)《关于明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不享受限时奖励政策的通知》(邵房征字〔20143号)

  二、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双清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双清区段建设指挥部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征收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双清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发〔201220号和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房屋征收造成生产企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5%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生产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政发〔201220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天内(含1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二)奖励项目

  1.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根据邵房征字〔2014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律不享受限时奖励政策。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4.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0/㎡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5.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签约和搬迁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一)(二)项所规定的补助与奖励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对应的补助与奖励。

  八、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0日内由被征收人从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投票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投票选定不过半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供选择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并公证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双清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实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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