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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名人连带责任”规则如何平稳着陆
时间:2009-03-11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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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该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将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这里并未单独挑明名人或明星身份的推荐者,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显然会首当其冲。依据法理解释,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对共同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具有连带关系。由于连带责任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所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约定方可成立。而立法者在确认某种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时,自然也会倍加审慎,避免不适当地扩大公民或企业的责任范围。今后消费者可能会以此为据提起相关维权诉讼,笔者也期待有几个问题能进一步释明或厘清。

  一是名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及限度。诚如有关人士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从实践中看,一些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巨额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倘若相关代言明星须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话,恐怕倾家荡产也不一定能够履行赔偿义务,这种责任追究程度对于名人是否有些过重?是否可以适当参考其获取的利益(如代言费)来界定赔偿额度?这个问题应当也是包括名人在内的广大公众希望明晰的。

  二是在制度建设上,能否推行名人代言登记制度,如果名人在参加代言活动时能够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签署相关承诺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道义责任,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接受其监督,是否可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从而寻求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最大平衡?这也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如何保障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规则的实施效果,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规定曾使广大消费者欢呼雀跃,以为拿到了维权的尚方宝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许多新的现象并未能纳入此项制度的保护范围内。如“知假买假”的双倍索赔行为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无法同等适用双倍赔偿规则等。这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和法理困惑。希望《食品安全法》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能够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尽量让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平稳着陆并顺利实施。(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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