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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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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2〕6号
SQDR-2012-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辖)有关部门:
《双清区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双清区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
行 动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以下简称“双打”行动),配合好省市专项整治督查,进一步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将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作为2012年一季度“双打”行动的重要工作。
二、整治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生产源头执法
1、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黑窝点”;严格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印刷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重点整治品种标识标签的行为(负责单位:区文化体育局、区工商分局)。
2、严格审查重点整治品种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黑作坊”;加强重点整治品牌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负责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农林局、区工商分局)
(二)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1、加强线索排查,深挖销售假冒伪劣重点整治品种的“黑窝点”;加强整治品种的重点市场和销售门店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仿冒重点知识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查处侵犯在农村经销的重点整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农林局、区卫监所)。
2、加强重点整治商品的商标保护,严禁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分局)。
3、加强农村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单位:区发改局)。
4、加强区及区以下区域的批发、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农村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商品配送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网络(负责单位:区商务局)。
(三)突出加强刑事打击
以专案群群战役等形式集中打击假家电、假食品、假日化用品、假农资犯罪,加大案件线索发掘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的作坊、窝点和不法企业,摧毁重点整治品种的产供销产业链;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及重点整治品种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负责单位:区公安分局)。
(四)加强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
根据农村市场特点,开展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关注度,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农民诉求,接受举报投诉,针对农村市场商品常见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指导农民安全、科学消费(负责单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2年2月20日——2月29日,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专项整治行动负责人和联系人,报区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行动。
(三)总结与表彰:2012年3月26日前,各部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检查,并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区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底领导小组将整个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上报,在行动结束后将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统筹协调本部门、本地区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要按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二)加强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区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联络员定期会商沟通,研判整治形势,通报案件线索,协调案件查办和联合执法行动等。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有关部门通报公安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要迅速出击,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3月中旬,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全市的专项行动进行督查。3月26日前,各部门要向区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总结,由区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区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托“12315”、“12365”、“12358”、“12316”、“12312”、“110”等热线电话,认真接受农民群众和权利人举报投诉,建立快速核查、处理机制,果断、迅速打击查实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打压农村市场制假售假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