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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5〕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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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5〕13号
SQDR-2015-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双清区村(社区)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双清区村(社区)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湘安明电〔2015〕8号)、《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的通知》(邵市办发〔2015〕1号)、《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办公室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的实施意见》(双办发〔210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有行政村(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的任用、培训、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全区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一到两名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任职条件、职责及职权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由在职村(社区)支部书记和主任兼任,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乡镇(街道)安委办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村委会(社区)的决定,努力提高村(居)民的安全意识与自我防范能力。
(二)督促村(居)民遵守安全生产公约,收集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做到底子清楚、台帐完善。
(四)及时掌握、报告村(社区)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并进行劝阻。
(五)及时跟踪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定期向乡镇(街道)安委办汇报。
(六)负责村(社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收集安全生产动态信息,重大活动和节假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七)协助配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不得单独进入企业实施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陪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巡查过程中,应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
(二)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对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三章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培训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经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培训。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奖惩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享受每年每人1000元安监津贴,安监津贴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与对村财政转移支付一并拨付。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工作表现突出的,由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安监津贴,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纪律,有索拿卡要行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滥用职权,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干扰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的管理情况纳入区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