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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5〕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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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5〕18号
SQDR-2015-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具有特定来源和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结算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单位拨付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指标、补助;按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基金;区财政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1、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2、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专项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专项可行性研究。
3、补助性专项资金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实施依据。
4、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支付。
(二)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进入指定专门帐户,专款专用。没有设立专户的,也要加强资金管理。
1、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造具明细用款计划,经主管区领导初审同意后,送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相关股室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对项目用款计划进行审查、核对,并签署意见。
(3)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根据业务股室签署的意见签署审核意见,经财政局长审定后,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区长审批。
2、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上级拨入指定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审核,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长签字审批。
(2)上级拨入未指定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造具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区长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3、各部门收取的专项资金按《邵阳市双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所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 进行使用。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指标按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各单位收取的专用基金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用途进行使用;区级安排的专项经费按要求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于基本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监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资金安全负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单位如未按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财政部门可及时终止审批或停止拨付,并相应核减或取消单位下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同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
1、本意见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