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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5〕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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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5〕17号
SQDR-2015-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政府拨给单位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我区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财政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责任机制,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报告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审核或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项,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和收益收缴的监督,考核相关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监控单位财务风险。
(六)监督、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盘活本单位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四)办理本单位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各项手续;
(五)及时、足额缴纳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六)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资产增减变动以及存量情况。
第三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区财政局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向区财政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消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向区财政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区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对没有取得《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单位改制、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资产购置、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购置、处置资产时,需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拟购置、处置资产、填写《国有资产购置审批表》和《国有资产处置单批表》。一般性资产由区财政局批准,重大资产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单位购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购置审批表》;
2、审批。使用资金超过1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报请政府审批;
3、购置。经审批后,一律由政府采购部门实行统一采购;
4、结算。财政部门凭《国有资产购置审批表》和相关凭据结算;
5、入帐。资产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和区财政局分别登记入帐。
第十三条 对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及其他来源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到区财政局登记入帐。账外资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资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法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在备查薄上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购建房屋建筑物时,保持资产的完整性,不准擅自改变其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性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竣工决算和产权登记,计入固定资产账核算。
第十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置换等。
第十六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审批。按相应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
①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②对交通工具、电脑、空调机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③对打印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同一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由单位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3、评估。经批准拟处置资产由区财政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出售。评估后的资产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转让;
5、收入管理。转让收入属区政府所有,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6、账务处理。资产使用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相关凭据调减国有资产账。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 资产划转是在不改变国有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变更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区财政局出具《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调入和调出单位分别调增或调减国有资产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套,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经区财政局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政府统筹调剂。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单位自用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好,定期进行清查,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资产评估。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以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等方式改变其国有性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事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先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包括自营取得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资产出售取得的收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益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应按规定全部上缴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单位自营收益、出租收益、出借收益可按80%安排用于单位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资产处置收益可按70%安排用于单位资产的管理维护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区财政局报送单位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变动、使用,收益和结存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以此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并按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设置固定资产台账,不如实登记资产,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时接受年检的;
2、处置资产不履行报批程序,不按规定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收入未按规定用途支出的;
3、购置资产不履行报批程序,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及时登记入帐;
4、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5、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严格履行合同收取租金的;
6、擅自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擅自拆除房屋建筑物、擅自核销债权、擅自提供担保抵押、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7、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把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视同资金一样纳入检查、审计、监督范围,对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