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SQDR-2015-01007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15〕20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10-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10-26 效力状态:

双政办发〔201520

SQDR2015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6


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清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以及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站、所的财务收支,执行本制度。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社区账办事处代管”)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现金管理制度

  1.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只能由本单位的出纳负责保管。

  2.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独立核算二级机构的备用金限额,由区财政局核定;村(社区)备用金限额,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账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办公室”核定。

  3.现金结算范围:

  (1)支付给公民个人的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等,以及差旅费(不含住宿费、机票支出),金额不足1000元。

  (2)向个体农户和农场或农村集体采购的苗木和农副产品、支出构成主要是民工工资的道路和房屋维修业务、个体司机的运输费等,单一对象金额不足1000元。

  (3)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金额不足1000元的公务支出。

  (4)职工在本单位备用金限额内借支现金。

  以上(1)和(2)项,单一对象金额在100010000元的,要尽量转账支付;超过10000元的,必须转账支付。

  5.现金结算纪律

  (1)现金结算必须严格按范围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范围使用现金的,由单位的主管区领导在付款原始凭证上签批“同意支付现金”。

  (2)收付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出纳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必须审核原始凭证,凡原始凭证违反财经政策、法规,或手续不全、有涂改现象的,一律拒付。

  (3)职工借支现金,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结账或还款。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帐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期未结账或未还款的个人借款,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五条 公务卡管理制度

  1.公务支出结算,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各单位的授权支付总额中,公务卡结算金额不能低于30%

  第六条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1.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独立核算的全额拨款二级机构,由区财政国库管理局统一开设银行零余额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区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实行“乡财区管乡用”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按本条第1款执行。

  3.村(社区)委员会,经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批同意,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账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办公室”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每个村(社区)只能开立两个银行账户,一个基本支出账户,一个专项资金支出账户。

  第七条 转账结算制度    

  1.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结算范围之外的一切经济往来,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由区财政国库管理局集中支付。

  2.行政事业单位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所属二级单位拨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人员经费项目和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公用经费项目,实行“统一开支项目、限额开支标准”,由区财政国库管理局集中支付。

  第九条 区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开支项目和限额标准:

  1.基本工资:按月计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政策核定。

  2.公务员津贴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政策核定标准,一年一定。各单位可在当年的财政拨款额度内按上年标准逐月预发生活补贴部分。

  3.住房公积金补助:月缴存最高标准=上年度(基本工资+公务员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12×12%

  4.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的种类、标准和享受对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政策规定核定到人,随岗位变动而动态核定。凡没有经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到人的所有岗位津贴,一律不得发放。

  5.奖金范围:(1)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2)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以明确的文件形式对单位个人给予的奖励;(3)绩效文明考核奖励;(4)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单位或个人兑现工作目标管理奖。

  6.加班费:从严控制,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当调休。必须加班且无法调休的,在加班考勤记录注明加班者姓名、日期、加班理由、加班工作事项等内容情况下,经主管区领导批准,依法依政策支付加班费。

  7.独生子女费:120/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单位正式在职人员,自办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人可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费120/年;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只有一方有正式工作单位或一方亡故且未重组家庭的,可领取240/年。

  8.司机补助:(1)出勤补助380/月;(2)劳动保护用品600/年包干;(3)安全奖,在公历111231的年度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可发安全奖1000/年。

  9.少数民族补助15/月,女职工卫生费15/月。

  10.年休假补助:各单位应该制订年休假计划,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按湘政办发〔201538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对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补助资金由单位自筹。

  11.传统节日福利:各单位可根据省总工会湘工发〔20154号文件向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发放传统节日福利,控制标准如下:春节600/人,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个节日300/人。传统节日福利必须在节日当月列支发放,不得预发或补发。

  第十条 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项目和标准:

  1.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独生子女费、司机补助、少数民族补助、年休假补助、女职工卫生费,按本制度第九条标准执行。

  2.绩效工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政策核定标准,一年一定。各单位可参照区直行政单位及参公事业单位做法,按上年标准逐月预发部分绩效工资。

  3.住房公积金补助:月缴存最高标准=上年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奖金)/12×12%

  第十一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实行分项计算。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住宿发票在限额标准内报销,超支自负,不得包干报账;伙食补助费、出差地城区内交通费(不含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乘以限额标准包干;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得报销出差地城内交通费。

  2.出差人员乘坐商务交通工具等级控制标准如下: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下、火车软卧以下、轮船三等舱。

  3.工作人员出差每人每天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区内交通费,限额标准如下表(其中:特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项目

职务

及职别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天)

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元/天)

出差地城区内   交通费包干标准    (元/天)

直辖市

特区

本市以外地区

本市内地区

直辖市

特区

其他地区

厅局级

450

400

350

120

100

省外、长沙80,省内市外60,本市内地区40

县处级

400

350

300

   

工作人员

350

300

260

  4.出差人员连续乘坐汽车、火车硬席或轮船超过12小时(12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每满6小时,再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5.经组织批准:(1)工作人员到本市区以外地区实()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支援工作等,伙食补助费按在基层单位实际工作天数计发,标准10//人;(2)长期驻村并与村民同吃同住的,伙食补助费20//人;(3)带薪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并在学校食宿的干部学员,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省内20元/天/人,省外30//人。(4)离开本市区(往返)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本条第3款标准执行,学习、工作期间不得包干报销城区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会议费管理制度

  1.会议费开支范围:

  (1)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人代会、区委全会、区政府全会、区政协全会、区委政府召开的其他全区性会议。

  (2)二类会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工作会议,乡(镇、办事处)召开的本乡(镇、办事处)全辖区性会议。

  2.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限额: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小计

住宿费

一类会议

早餐20,中餐50,晚餐50,合计120

80

200

160

二类会议

早餐15,中餐30,晚餐35,合计80

60

140

130

  (1)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住宿费在限定标准内按实际住宿人员结算。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账时应按标准扣减。会议开餐,则不发伙食费;不开餐,可在伙食费标准内适当发放伙食费。

  (2)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居民)参加会议,在伙食费之外,每人另计误工及交通补贴100/天。

  (3)会议其他费用,包括会场租金、资料费、公杂费、会务费等,按参加会议实际人数和会议实际天数计算,总额控制。

  (4)从严控制会议工作人员人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10%;二类会议一般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5%。

  4.会议经费实行“分类核定标准、总额控制费用、先审批后开会”的管理办法。

  (1)一类会议经费,由区财政根据主办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和会议经费审批报告,按照会议的人数、天数和标准,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二类会议经费,由单位自筹安排。

  (2)会议费支出报账,必须提供会议审批原件。由财政拨款开支的会议经费应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3)所有会议必须先批后开,会议费在“核定标准、范围及预算额度”内开支。否则,按会议费超支金额的30%征收政府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125日印发的《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邵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招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公务接待,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在城郊农庄公务接待,应尽可能刷公务卡或转账。

  第十四条 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一律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财务开支发生后,必须先实行财务集体会审,只有会审通过的财务开支,单位负责人才可以签批报账。

  2.单张发票达2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过分管的区级领导审批后,才可报账。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的实物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清查盘点,定期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如发生盘亏、盘盈,必须查明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通过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单》(见附件2),同时在调出和调入单位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撤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清算结束后,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2.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4.合并或分立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应收和暂付款项要及时清收结算。要定期清查往来款项,对长期挂账(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挂账单位应强力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财务支出的,或者不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公务卡支出结算的,区财政国库管理局一律拒绝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财务支出的,由区审计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及时、说明客观详细。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每季度报送一次,于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报送一次,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111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区内印发的财务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

行政事业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附件2

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单

调拨日期:   年  月  日

调出单位(公章)

调入单位(公章)

调拨原因:

序号

调拨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购置日期

账面原始单价(元)

调出数量/单位

预计还可使用年限

1

 

 

 

 

 

 

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2

 

 

 

 

 

 

3

 

 

 

 

 

 

4

 

 

 

 

 

 

公章/签名

年  月  日

调出单位经办人:

调入单位经办人:

国资管理经办人:

注:此调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留存,第二联 调出单位留存,第三联 调入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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