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21-01001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55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21〕6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21-05-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5-06 效力状态:

双政办发〔20216

SQDR202101001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双清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6


双清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试 行)

  为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为要求,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村增效、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坚持合理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保护耕地、维护权益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江韬

  副 组 长:刘厚见、谢旺(常务)、李政、黄小东、马林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双清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服务站)、区自然资源局、双清生态环境分局、区司法局、区畜牧水产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农经服务站),由杨正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承担以下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经服务站):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统筹指导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及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协调处理土地流转纠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管理。

  双清公安分局:负责对土地流转双方不遵守合同,故意破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打击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区纪委监委: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监察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农村流转土地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流转土地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建设及保护、恢复的指导与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农村流转土地用途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

  双清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农村流转土地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监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区畜牧水产中心:负责全区农村流转土地畜牧设施建设及保护、恢复的指导与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管理、综合服务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五、管理和服务体系

  为确保我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建立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1.以区农村经营服务站为依托,成立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安排经费。负责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建立全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发布全区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

  2.以乡镇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为依托,成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所,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负责收集发布本辖区内的土地流转供需信息,价格评估,法律和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3.村委会要在村支两委干部中明确一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负责本村范围内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指导和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规范流转行为

  (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土地流转规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洽谈协商。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就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商议,达成流转意向。

  支持以村组集体为单位,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受承包户委托,作为流出方代表承包户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拟流转土地所有权人所处的村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全体涉地村民同意。

  2.流转申请。受让方持流转申请报告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流转申请。

  3.受理和评审:

  (1)流转面积50亩(不含5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评估审查,报区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

  (2)流转面积50500亩的,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报请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

  (3)流转面积500亩(含500亩)以上的,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报请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席评审。

  (4)评审内容:受让方的经营资格(法人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自然入需提供身份证明)、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等;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布局与产业定位、是否存在环境影响和经营风险、是否符合土地流转规定等。

  4.签订流转合同。评审通过后,要进入双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并签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属委托流转的,应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承包农户委托书。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时,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进行鉴证,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5.流转合同备案及资料归档。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同时报区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作为扶持补贴的依据。区农村经营服务站对上报备案的流转合同要认真审核,对流转主体、流转土地用途、流转期限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不清、流转价格显失公平、违背农民群众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的流转合同要依法纠正,并不予补贴。

  (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除不满1年的代耕外,流转双方都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合同要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估值定价机制

  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制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常年收益、基础设施配套、地理位置等不同情况,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规模流转农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耕地,根据水田、旱地、养殖水面等不同土地类型或辖区内不同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分类指导价或片区指导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提供参考。

  七、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1.建立健全准入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双方进行风险评估,对规模流转土地的流入方的资金实力、诚信程度和生产经营状况要进行全面审查,从严把关,防止经营不善而中途毁约。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流入方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对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按土地面积收取100/亩的风险保障金。在土地流转期间,如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了流转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则使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对流转土地农户进行补偿。若流转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发生,则归还其缴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不计利息)。

  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土地流转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一年流转费流入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支付,以后每年于当年的起始目前2个月支付。

  八、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奖励,凡流转合同报区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新增流转耕地(仅限于水田和旱土)面积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由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以宗为单位,按50/亩奖励乡镇(街道),专项用于保障流转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二)整合项目资源,实行倾斜政策

  各职能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建设项目时要征求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对集中连片流入土地在50亩以上的农场大户、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符合国家扶持政策和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予以支持倾斜,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农业科技示范园、标准化养殖小区、扶贫开发、农村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

  (三)提供配套工程建设方便,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基地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因基地生产需要,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占用基本农田,且具备复耕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建造生产所需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经营主体向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提出设施用地申请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备案,视作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费用实行减免。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行种养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农场证抵押、联户担保等办法,优先发放生产性贷款,满足生产需要。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国家、省、市、区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与要求,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乡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2.加强综合服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要积极履行职责,为土地流转提供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价格评估、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等服务。要在规范流转的同时,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现代农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适度集中。要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投资项目中设施农用地建设问题,帮扶项目建设,助推产业发展。

  3.加强台账管理。乡镇(街道)要对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原合同中存在问题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完善或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审慎协调流转双方,稳妥终止合同。要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对辖区内所有流转土地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联动配合,加强监管,及时查处、纠正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对乡镇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土地流转后的跟踪管理,严控土地流转后受让方随意改变项目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地力及生态环境;严管土地流转后流出方随意阻挠、破坏受让方合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监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对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督查与检查,对违反政策、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流转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规范的合同文本


湖南省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土地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

地块名称

四至界址

面积

质量等级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日起至      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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