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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SQDR-2021-01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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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DR-2021-01003
双政办发〔2021〕12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含经开区):
《2022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2022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邵阳市《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邵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
(三)2021年年底前,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要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全覆盖,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必须于2022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区级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年。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困难军人、困境儿童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2.根据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3.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人。
5.根据区民政局和乡村振兴局共同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人。
6.根据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人。
7.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8.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坚持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9.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名单,确保2022年2月底前将相应的参保资助资金划转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乡镇(街道)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内,且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接收儿童,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认定类别予以资助;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外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儿童福利机构资助。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纳入区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规定集中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1.当年新迁入户口;
2.复转军人;
3.刑满释放人员;
4.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5.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
6.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
7.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
8.本市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实际应在甲统筹区参保缴费,由于各种原因,错缴在乙统筹区造成重复缴费情形的,由缴费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已缴费信息,并将加盖业务受理章后的退费信息、相关材料传递给退费地医疗保障部门,经医保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费。
(七)统一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及待遇享受时限。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具体由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和在邵大中专院校等召开联席会议有序推进。入学后一个月内缴纳参保费用的可从入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个月后缴纳参保费用的从下年度起享受医保待遇。学生当年毕业未及时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障时限顺延至当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目标,实行对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着力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工作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机制运行不畅、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确保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实现辖区常住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两病”患者参保率达到100%这一既定目标。
(二)强化职能协作。区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主体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区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区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发〔2016〕6号文件,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计算,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至区医保部门,由区医保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道)全民参保覆盖率完成情况的奖励考核,对未能如期完成95%以上参保率的单位,按完成比例计算并扣除相应工作经费。
区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摸底,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督促整改。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正在享受相关待遇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以及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等困难人群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所辖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人员名单,及时将相关人员的动态信息反馈至医保部门,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所辖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正在享受相关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所辖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残联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正在享受相关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所辖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共享全区服刑在押、死亡销户、户籍迁移等人员信息数据,协助医保部门严防重复参保、超范围享受医保待遇等违规问题发生。
区统计部门要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共享人口普查信息数据,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关于“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全部实现享受医保待遇”的要求,共享辖区“两病”患者信息数据,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经开区)要集中攻坚力量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普及工作,落实全民参保主体责任,全力督促所辖人民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常住人口参保率稳固在95%以上,并建立完善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台账。同时,根据民政、残联、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数据,重点督促做好困难群体、“两病”患者参保征缴工作,确保重点人群参保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以上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核查所辖所管所监测服务对象的人员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21年9月1日之前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报送至区医保局办公室(接收人:邹泉;联系电话:18116367286;邮箱:28022019@qq.com)。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各责任单位要在每月底之前,及时将本月动态调整的人员名单信息反馈至区医保部门。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责任备查;若造成重点保障对象及困难监测对象“应保未保”,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优化缴费服务。各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健全并发挥好“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落实专人负责、专职跟进、专项问责。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区税务部门要对2021年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全面进行2022年度缴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区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除大中专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0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区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医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多层面,告知服务对象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准,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工作问责。区人民政府督察室要实时监督全区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困难群众以及“两病”患者参保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延缓、职责落实不力等单位予以通报,并列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依据。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