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巡视第九组交办,我区查处了两起干部工作日中餐饮酒、公款消费顶风违纪的问题,对涉事的多名干部进行了严厉追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中午,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贺新年为庆贺自己生日,邀请区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显力,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许艳军,党组成员副局长石丹阳等8人在饭店聚餐,贺新年点了一瓶价格128元的“开口笑”酒,并与许艳军、姚文波(实习律师)喝了白酒,此次消费共608元,事后贺新年等人用公务卡买了单,并在区司法局报了账。
2015年3月10日中午,区火车站乡城管办主任彭正祥在协调处理社区创“国卫”拆迁矛盾后,与社区城管专干、组长、群众代表在乡政府附近小餐馆就餐,彭正祥与组长、群众代表饮用了2瓶“泸州老窖”酒,金额258元,事后彭正祥将工作开餐费用连同酒水开支在乡政府报了账。
这两起干部工作日中餐饮酒的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有关作风纪律规定,属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报区委批准,给予区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许艳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程序免去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给予区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显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丹阳党内警告处分。经火车站乡党委研究报区纪委同意,给予火车站乡城管办主任彭正祥党内警告处分并依程序免去其城管办主任职务。经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贺新年记过处分并依程序免去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职务。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管理不到位,财务审核不严,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司法局局长黄丽君、火车站乡乡长唐朝晖、火车站乡人大主席纪委书记陶国栋、火车站乡副乡长何金龙、火车站乡财税所长谢浩俊诫勉谈话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对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张倩、冯丽、刘畅、粟志宏等4人在全区通报批评。
全区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严格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查处。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遵守纪律要求,坚持不懈纠正“四风”,自觉维护双清干部形象。区作风办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顶风违纪者,进行严厉追责,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