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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1-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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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经费管理,健全财务监督,减少浪费。节约开支,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整个机关正常运转的财力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1、全局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在财务上严格服从局里的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真正做到全局一盘棋。

2、全局固定资产和各种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股室为财物保管责任人,负责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各种修缮和财务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股室不得自行修缮和购置。

3、严格执行财务开支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对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补助与其他各项福利补助必须按区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

4、机关支出一律使用合法票据,原始发票必须做到内容完整、品名项目祥实、印章齐全。发票报销必须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并写明支出原因,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还需经专管财务区长签字后才可报销。

5、机关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各项开支必须经局财务会审领导小组同意签章后,才能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否则一律不得报销入帐。凡违反财务集体会审制度的,按区政府关于财务集体会审制度的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6、严格控制借支公款,因公借款一律由局长审签,严禁因私借款。

7、差旅费由当事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局长审签后报销。凡已报餐费及住宿费的,不再填报补助费。

8、严格实行集中采购。各股室需购置办公用品时,应当先填写采购单,注明购置品名、数量、用途及大致金额,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单定于每月15日上报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不另行采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领取实行登记。

9、电话费每个股室按100/月标准报销,超支不补,由各股室自负。

二、严格控制机关接待费的规定

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树立机关廉政形象,本着“热情接待、对口安排、节约实惠、杜绝浪费”和“现金支付、定开支标准、定陪同人员”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上级机关、兄弟地市区财政局和其他兄弟单位来我局检查和联系工作需要接待开餐的,按市级会议标准接待。乡(镇、办)财政所工作人员来局汇报和联系工作在食堂开餐,特殊情况需在外开餐的,按10/人报销。

2、严格控制接待陪客人数,接待陪同人员原则上控制在2—3人以内,限于业务对口人员及分管领导接待,每次超过300元标准开支的报局长同意。

3、接待开餐须事先征得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系定点。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开餐一律不予报销,擅自超标接待的超标部分自负。

4、在食堂接待开餐的,由办公室开具就餐通知单,食堂以通知单为依据结算。

5、接待开餐严禁请三陪小姐,一经发现,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6、接待来客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特殊情况要安排住宿的须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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