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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1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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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5〕2号
SQDR-2015-0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南路——十井铺路段)改造工程项目用地(邵阳市人民政府〔2015〕邵政国土使字第1号使用土地审批单)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南路——十井铺路段)改造工程。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紫薇社区、观音塘社区、十井铺社区,龙须塘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石家园社区,城东乡五里牌社区,火车站乡跃进社区等七社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紫薇社区、观音塘社区、十井铺社区,龙须塘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石家园社区,城东乡五里牌社区,火车站乡跃进社区,本次征收土地总计5.6297公顷。
四、本次被征地单位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紫薇社区、观音塘社区、十井铺社区,龙须塘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石家园社区,城东乡五里牌社区,火车站乡跃进社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按市辖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含养鱼塘) |
园地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六、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84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执行。
十、待征地工作完成,拆迁安置方案、安置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再实施拆迁工作。
十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依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发〔2012〕9号)第四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特此公告。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