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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SQDR-2020-00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20〕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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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DR-2020-00007
双政发〔2020〕29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邵阳市双清区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
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
周边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3〕3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0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市双清区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周边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邵阳市双清区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周边道路)
二、征收范围:邵阳市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周边道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城市基础设施与棚户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严禁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邵阳市双清区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周边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邵阳市双清区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
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
周边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周边道路)规划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四)《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
(五)《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
(六)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七)《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3〕36号)
(八)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0号)
(九)《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5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邵阳市永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原鸿大中域棚改项目周边道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实施单位:邵阳市双清区城市基础设施与棚户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择。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双清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发〔2019〕1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处置。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依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1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2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征收补偿额实行结算,相互找补差价。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当地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和市住建局认定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50㎡以内的(含50㎡)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超过50㎡,51-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50%购买;60㎡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受轮候限制。鳏寡老人、孤儿、一至五级残疾人家庭,经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困难补助。
5.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6.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7.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9.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周转过渡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周转过渡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依法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一般为24个月)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自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
10.征收工业、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月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1.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的补偿按市政办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590号令、省政府第268号令、《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相应规定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位置: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鸿大中域综合楼。
鸿大中域综合楼安置门面明细表
序号 |
地 址 |
门面编号 |
建筑面积(㎡) |
1 |
双清区东风路 |
0001030 |
17.31 |
2 |
双清区东风路 |
0001031 |
34.93 |
3 |
双清区东风路 |
0001034 |
29.27 |
4 |
双清区东风路 |
0001035 |
26.58 |
5 |
双清区东风路 |
0001666 |
22.06 |
合 计 |
|
130.15 |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位置: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双清路三期(一期)5号楼住宅房源。
双清路三期(一期)5#楼征收安置房源表
序号 |
地 址 |
户型编号 |
房号 |
建筑面积(m2) |
户 型 |
1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C |
801 |
121.94 |
3房2厅2卫 |
2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C |
701 |
121.94 |
3房2厅2卫 |
3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C |
601 |
121.94 |
3房2厅2卫 |
4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1501 |
89.20 |
2房2厅1卫 |
5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1401 |
89.20 |
2房2厅1卫 |
6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1101 |
89.20 |
2房2厅1卫 |
7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501 |
89.20 |
2房2厅1卫 |
8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401 |
89.20 |
2房2厅1卫 |
9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301 |
89.20 |
2房2厅1卫 |
10 |
双清区东大路 |
一单元5-D |
201 |
89.20 |
2房2厅1卫 |
11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5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2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4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3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3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4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2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5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1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6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0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7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9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8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7A01 |
57.60 |
1房1厅1卫 |
19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6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0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5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1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4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2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2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3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1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4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10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5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9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6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8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7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7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8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601 |
57.60 |
1房1厅1卫 |
29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501 |
57.60 |
1房1厅1卫 |
30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401 |
57.60 |
1房1厅1卫 |
31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301 |
57.60 |
1房1厅1卫 |
32 |
双清区东大路 |
二单元5-G |
201 |
57.60 |
1房1厅1卫 |
合 计 |
|
|
2257.42 |
|
八、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3.征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应当结合安置房建筑内部空间布局予以安置。被征收地段用于商业、办公用房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商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由评估机构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或者按照不超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确定。
4.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和单位自管住宅职工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5号)文件执行。
(二)奖励项目
1.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10000元奖励。
2.合法住宅房屋集中签约限时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10天为限时奖励期限,共划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个时间段5天(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30%给予奖励;第二个时间段3天(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第三个时间段2天(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超过集中签约奖励时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能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奖励。在集中签约奖励时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期搬迁交房的,奖励金额每推迟一天扣2000元,扣完为止。
3.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元/㎡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200元/㎡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签约和搬迁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对应的补助与奖励。
九、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置。
十、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地产评估机构在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征收部门等相关人员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实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