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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SQDR-2025-00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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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SQDR-2025-00001
双政发〔2025〕8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规范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物质
本通告所称的“秸秆”是指水稻、油菜、棉花、玉米,豆类、高粱、烟草、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物质的统称。
二、禁烧范围
本行政区总面积135.22平方公里,下辖12个乡级行政区,耕地总面积3.9077万亩,为全域全时秸秆露天禁烧区(以下称“禁烧区”)。禁烧区包含爱莲街道、滨江街道、东风路街道、渡头桥镇、高崇山镇、火车站乡、龙须塘街道、汽车站街道、桥头街道、小江湖街道、石桥街道、兴隆街道等12个乡镇(街道)全境;内有耕地3.9077万亩,占我区耕地总面积的100%。
三、监督管理
1.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等重点区域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及时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依法引导种植农户同秸秆收集利用主体有效对接,推动秸秆离田利用。
3.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双政发〔2024〕25号)同时废止。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禁烧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