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11 来源:邵阳市审计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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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221号),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施依据为增进公众对文件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该《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邵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81号),因其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与新审计法及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新精神新要求不符必须修改

为确保政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该《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及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

4.《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三、该《办法》的修改过程

2018年出台的《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81号)必须修改,邵阳市审计局负责重新起草《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在草案出台后,邵阳市审计局积极征求市审计局班子成员及各业务科室意见,组织本局内部传阅会签。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的送审稿,于1126日送达邵阳市财政局、邵阳市发改委、邵阳市住建局、邵阳市农业农村局、邵阳市交通局、邵阳市司法局等单位会签征求意见并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全部采纳。

四、该《办法》的重点修改内容

1.该《办法》修改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分类管理。将原文件规定“市城建投、邵阳经开区和其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其中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审计或者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城建投、邵阳经开区和其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结算审核(含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完成后15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利用其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但以下三种情形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二)上级机关及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三)其他法定情形。”

2.该《办法》修改了投资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经费来源。修改为“审计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3.该《办法》修改了审计发现多计、多付工程价款的处理。将原规定“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送审工程决算属初审的,按核减额度的5%上缴财政。 () 送审工程决算属复审的,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上缴财政”,修改为“审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结算多计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核减;发现多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追回,上缴财政。结算误差率较大的,审计应分析差错原因,对涉嫌违规违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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