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13时许,双清区龙须塘街道嘉和星城小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临时电路检修作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有关规定,2025年1月20日,双清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区住建局、龙须塘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6日上午,嘉和星城小区B栋因用电线路出现故障导致停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和水电承包人徐某(电工)到嘉和星城小区B栋进行装修业主临时用电的线路维修工作,13点左右李某看到徐某在B栋某房间的窗户边用老虎钳剪原来吊在外墙外的一根电线,当时李某正在同栋楼另一房间,李某见状马上喊徐某不要这样操作,非常危险。徐某没有理会李某,继续再剪。然后李某就去巡查其它地方去了。大约5分钟后李某听到一声响,李某就走到过道上看到徐某已经摔下去了,人面朝地下。李某马上坐电梯下来,同时拨打了110,但是李某的手机没有拨通110,李某就打电话叫营销部的工作人员拨打110、120急救电话。李某来到徐某坠落现场,发现其已无反应意识。20 分钟后当地派出所跟120急救中心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对徐某进行检查,宣布其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月6日13时28分,邵阳市中医医院120急救医生到现场诊断坠楼人员徐某已经死亡;13时32分,双清区龙须塘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现场勘察和询问在场人员,排除了他杀可能;14时,龙须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安抚死者家属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相关情况,事后积极协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1月6日13时32分,双清区龙须塘派出所接到报警。
1月6日14时29分,龙须塘街道办事处向双清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中心书面报告。
1月6日14时58分,双清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中心书面报告。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李某和小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并组织进行救援。双清区公安分局、双清区龙须塘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行业部门反应迅速、响应及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110” “120”出警迅速,处置得当。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徐某,男,汉族,嘉和星城小区水电承包人徐某(电工),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龙须塘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6”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龙须塘街道办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要求及时将事故信息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但是,龙须塘街道办五里牌社区日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负责联系该社区的城管城建工作人员罗某未对嘉和星城施工工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宣传教育,仅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对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到位。
(二)双清区住建局
经核查,嘉和星城小区项目的审批、发证、监管、验收等职权均属于邵阳市住建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原则,所有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开发商大型楼盘的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均由市住建局统一监管,双清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对辖区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重点以施工扬尘治理、封闭围挡、创文创卫等不涉及安全和质量工作为主,嘉和星城建筑工地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均由市住建局统一负责。
四、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因未保留事故原始现场,且现场也未安装监控,只能通过查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等综合分析得出如下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水电施工作业人员徐某在未采取任何高处作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室外电线剪切违规操作,导致失足坠落,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徐某进行违章违规的高处作业行为。
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对发包项目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双清区龙须塘街道嘉和星城小区建筑工地“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建筑施工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对发包项目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议由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某,男,嘉和星城水电承包人徐某(电工),其在未采取任何高处作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室外电线剪切违规操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2.李某,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3.李某,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作为现场负责人,其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徐某进行违章违规的高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4.罗某,男,龙须塘街道办城管城建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挂点五里牌社区,其未对嘉和星城施工工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宣传教育,仅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对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到位。建议由龙须塘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要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2.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空作业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空作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在建项目高空作业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杜绝无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杜绝违章操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双清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