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双清区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
为鼓励广大非公企业坚定应对金融危机的信心,不断增强企业实力,更好地实现区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保增长、抓项目、重民生、促和谐”的目标,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开展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企业依法注册,照章纳税,积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年内无计划外生育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诚实守信,模范带头。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实经营,无欺诈、无假冒伪劣行为,如实申报企业产值利润,无偷、欠税行为,企业无银行不良资产和三角债,信用等级AA以上。
3、科学发展,崇尚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有二年以上的稳定发展期,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4、热心公益,贡献突出。积极参与区委、区政府倡导的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年度内光彩事业捐资总额达2万元以上,企业纳税80万元以上。
5、解决就业人数80人以上,按《劳动法》要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能认真履行、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工伤等保险。
二、评选范围
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全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10名左右。
四、评选表彰办法
1、推荐提名。参选人采取乡镇办党委推荐提名的办法。乡镇、街道党委在推荐提名前,征求企业党组织、周边群众、企业员工意见,初审合格后,由参评人单位出具意见报乡镇、街道党委研究确定推荐名单(2-3名),并于2009年6月1日前向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双清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推荐表彰人选申报审批表》和评选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邮箱:190192145@qq.com)。
2、资格审查。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乡镇办推荐候选人名单,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3、考察评审。 7月10日前,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和评审。
4、社会公示。7月20日前,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选名单在《双清》刊物和区政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同时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