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双清区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制度(试行)
双交字[2010]19号
SQDR-20lO-3100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湖南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是对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因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需要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当事人申请,可酌情减免,减免权限如下:
(一)减免比例在20%一40%1)J,T猷J,由本局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二)减免比例在40%以上的,由市级(设区的市)公垮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仅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反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弓l用,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双清区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附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 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