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清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1〕3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农行邵阳昭陵支行:
《双清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双清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和《湖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湘劳社工字〔201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清区行政范围内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 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即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一次认证。
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新农保所)组织实施,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审验,区新农保所抽查、复核。
第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资格认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六条 资格认证年审合格,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汇总造册,报区新农保所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资格认证年审不合格者,应及时交区新农保所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拒不参加资格认证年审或者资格认证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区新农保所规定的资格认证年审截止月的下月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八条 资格认证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认证。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由其亲属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乡镇劳动保障站登记,由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三)对居住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可委托居住地的社保机构协助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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