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04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17〕24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6-13 效力状态:

办发〔201724

SQDR2017—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双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3


双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行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区民政局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经区民政局委托, 乡镇(街道)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15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进行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的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对下列家庭或个人应当实施临时救助: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邵阳市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2倍的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子女上学(不含自费)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的低收入家庭;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极特殊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刑满释放后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等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六条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个人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

对市辖区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非本地户籍未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双清区民政局或邵阳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街道))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的收入、财产证明。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证明材料。

6.公安、消防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7.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8.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医疗费用结算单、商业保险结算单单据原件,如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9.就学子女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证明。

10.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1.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一)一般程序

1.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3.乡镇(街道)受理救助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1)信息核对。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依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通过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实地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实际生活状况和遭遇类型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记录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街道)可通过区民政委托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加,总人数为奇数,实行轮换制。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4)公示,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5天、无异议的建立档案,报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可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救助,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其他救助服务,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区民政部门保存临时救助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纸质档案由区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由区和乡镇(街道)日常管理使用。

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6)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较大较复杂,超过正常标准,按现行救助条件满足不了其救助需求的情况下,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②区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的,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区社会救助联系办公室提出“一事一议”申请。

③区社区救助联系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确需“一事一议”的,报请主管区长批准,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社会救助联系会议,讨论救助事项及标准,确定各相关单位责任及完成时限,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相关单位。

④各相关单位应在会议确定的完成时限内落实救助事项,并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档案原件报送区社区救助联系会议办公室,与会议纪要一并建立“一事一议”救助专项档案。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适用紧急程序。

2.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

3.紧急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或接到救助线索后,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启动紧急程序。

4.紧急程序下,可简化相应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程序,直接对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并实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

第八条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期低保标准×相应月数×家庭人口数

注:相应月数以0.5月为最小计算单位;

家庭人口数是指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低保标准按市政府公开发布的标准,区政府负责依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0.5—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4个月。其中“急难困难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2个月,“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3个月,“困境低保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4个月,“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最多不超过2个月,“个人对象”救助最多不超过3个月,临时救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1个家庭或个人因一事由1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救助。

(三)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主管区长批准后执行,临时救助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3种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条  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区民政部门从救助资金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

1.现金发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民政部门认为确有发放现金必要的,需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2.现金发放只能由救助对象本人亲自领取。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可委托其近亲属并携带双方身份证件前来领取,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放完毕后,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建立档案,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须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1.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确急需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临时住所,否则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给予实物救助。

2.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区民政部门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提供的临时住所,由政府通过公租房解决,情况紧急的,由区政府委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短期住所。

第十二条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  救助机制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作用,方便群众救助。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社会政策落实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科学动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比对功能,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六章  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实施办法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担负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理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建立详细的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二条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立即终止救助,及时追回救助物,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双清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613日施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双政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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