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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蒋浩公安交通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关键词 双府复决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蒋浩公安交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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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双清区  来源: 双清区    发布时间: 2022-03-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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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蒋浩,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法定代表人:邓星平,该大队大队长。

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汽车站街道东大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43050219026782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编号43050219026782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里面第四十一条写的很清楚“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标志明显”,可是给申请人定义违法停车的摄像头,从头到脚,都没有任何标志提示,文字也没有,图片也没有。邵阳交警明显属于知法枉法,交警针对本人的罚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19时10分驾驶湘××车辆在双清区五一北路双清农贸市场路段实施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道、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违法事实清楚,采集的违法图片明确显示申请人的车辆停在路口50米内路段。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违法图片明确显示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停在路口50米以内,违法代码为7061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100元罚款。4、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上信息公开了关于公布493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索引号4305000042/2021-02569,第170号设备编号为430502000000040170,设备名称为五一北路江湖农贸市场段的监控设备公示。综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定存在,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112月22日19时10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江湖农贸市场路段交叉路口停车时,没有停在划定的停车位上,驾驶员不在现场,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被编号为430502000000040170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在五一北路双清农贸市场路段实施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6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43050219026782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向提交的监控设备公示信息、抓拍图片四张、禁停标志图片两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之规定,申请人明显存在违法停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该法一般条款进行处罚,不存在明显错误,罚款100元适当。被申请人编号430502000000040170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2021年5月6日向社会公布,该设备于2021年12月22日19时10分抓拍的申请人违法停车的图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申请人以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标志不明显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43050219026782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050219026782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期间停止原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不加处罚款。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0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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