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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李俊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案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关键词 双府复决字【2022】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李俊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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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作者: 双清区  来源: 双清区    发布时间: 2022-05-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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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1



申请人李俊华,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乱作为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回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是认为产品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产品配料添加有“食用油”不是具体食品专用名称,故其投诉举报的目的也不宜认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0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文章录入: 双清区 责任编辑: 双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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