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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砂塘村17.18组不服自然资源行政处理案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关键词 双府复决字【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砂塘村17.18组不服自然资源行政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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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双清区  来源: 双清区    发布时间: 2022-07-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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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2号

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十七村民小组(原云水乡宝龙村第六组,以下简称六组)。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蒋秋华,该组组长。

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十八村民小组(原云水乡宝龙村第七组,以下简称七组)。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李秀珍,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委会。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宋富强,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的《关于砂塘村大岭山权属确权的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的《关于砂塘村大岭山权属确权的答复意见书》;2、决定2010年6月15日《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不能作为第三人享有大岭山林地所有权的依据;3、决定大岭山林地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1、大岭山《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系伪造,以此为依据将大岭山确权给村委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2010年6月15日《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系弄虚作假伪造,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3、大岭山林地所有权应归二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答复称1、确权是根据《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和村委会与宋玉财、宋凯旋承包合同书;2、《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于2010年6月15日依法依规申请,乡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同意发证;3、《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已明确大岭山林地归村集体所有。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以邵阳市双清云水乡宝龙村村委会为甲方,以宋玉财、宋凯旋为乙方,签订了大岭山林木及林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20年,承包金47万元,承包范围未明确。2010年,双清区启动林权确权。2010年6月15日,双清区农林局等单位对大岭山进行了现场核实,并形成了04305020512JDSYMSY00004《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该核实表记载如下:单位;宝龙村6组(6组两字被划掉);权利代表人:宋玉财、宋凯旋; 通讯地址:熊家冲水库周围(该7字被划掉,添加“6组”两字);小地名:大岭山;林地所有权人:宝龙村;登记类型;初始;登记权利内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林权共有人:共110人 (110人被划掉,添加1057人);双清区云水乡政府、双清区农林局负责人在该表签字或盖章,同意上报上级审批,双清区人民政府签署同意发证,并加盖公章。该 林权证是否发证暂无法查明。2021年,大岭山被征收,六组、七组和砂塘村对该山权属有争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均向被申请人主张集体土地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收集到的证据主要为上述证据。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等证据,作出如下答复意见:综上所述,原宝龙村大岭山已依法登记。

上述事实,三方均认可。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宝龙村大岭山已依法登记”这一内容有没有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二、申请人的第2、第3个复议请求是否应在办理复议案件中进行处理。

首先,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应以法律文件书面表达的意思为准,不能以某一个或某两个工作人员的口头说明为准。本案中,“原宝龙村大岭山已依法登记”这一答复意见,无头无尾 ,只说登记,未说登记什么(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还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不明),也未说登记给谁;没有批准什么,也没有驳回什么;没有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第1 项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其次,土地确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事项,宜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进行处理,法律未授权复议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时进行土地确权。对一个证据应否予以采信,可以在事实和理由中提出来,不应作为复议请求提出来。因此,申请人的第2、第3项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文章录入: 双清区 责任编辑: 双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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