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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凯民不服城管限期拆除案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关键词 双府复决字〔202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凯民不服城管限期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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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双清区  来源: 双清区    发布时间: 2022-06-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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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梁凯民,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跃进社区。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梁锋,该局局长。

申请人梁凯民对被申请人邵双城管限拆字【2022】第S152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邵双城管限拆字【2022】第【S152】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以申请人2007年3月修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为由作出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法系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2007年在农村建房,依法不受该法的调整,且符合当时农村建设的政策。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建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我国1984年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1990年实施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1984年以后新建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相关规定自1984年开始延续至今。申请人所涉违法建设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状态一直存在,申请人称《城乡规划法》不适应于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邵双城管限拆字【2022】第【S152】《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双清区火车站乡跃进社区,对申请人所建钢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钢架棚已经完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修建该钢架棚相关手续。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该钢架棚是2007年开始动工,年底完工。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邵双城管限拆字【2022】第(S152)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与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可见,申请人2007年在农村建房,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也要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办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人没有任何建房手续,其声称符合当时农村建设的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建设。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申请人所建钢架棚违法状态一直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双城管限拆字【2022】第S152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录入: 双清区 责任编辑: 双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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