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曾志付不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索引号: | 公开责任部门 | 双清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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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公开形式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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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6号
申请人:曾志付,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园村。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杨茂林,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曾志付对被申请人(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19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了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凤园村(原大元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因广信路项目,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单位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该项目所涉地块的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2、该项目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3、该项目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4、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该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6、该地块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2022年5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广信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该地块的地籍调查表、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被申请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广信路土地征收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等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属于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理应制作或保存。申请人认为,在案涉地块存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检索即作出《告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答复内容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广信路项目相关资料”,我局经核查,确认广信路项目批文名称为“邵阳市2020年第三十四批次建设项目用地”,该项目用地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尚未发布征地公告。该地块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我局经检索没有发现与申请人描述相匹配的信息,所以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广信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使用情况。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使用情况。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不是由我局制作,不属于我局公开的范围。我局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按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共事务参与权。请求依法维持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源公开告知【2022】19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信路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 1、该项目所涉地块的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2、该项目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3、该项目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4、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该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6、该地块的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查询,广信路项目批文名称为“邵阳市2020年第三十四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便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信路项目所涉地块的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因被申请人已在(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并提供了资料复印件,故答复申请人本次不再重复提供。因被申请人未查询到“广信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该地块的地籍调查表、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故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不是由我局制作,不属于我局公开的范围。”。2022年5月1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不服,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流程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听证)→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未达成协议的如实说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未达成协议的对象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广信路项目所涉地块的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拟征收土地公告,由于该项目尚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等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基本要素资料尚未形成,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尚未在被申请人处保存,自然无法向申请人提供。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做出相应公开和答复,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八月一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