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2】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赵爱华不服退休待遇案
索引号: | 公开责任部门 | 双清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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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复决字【2022】17号
申请人:赵爱华,女,汉族,1949年5月13日生,邵阳市双清区退休老师,住双清区。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梁志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浩南,该局干部。
申请人赵爱华因对2015年退休费减少86元有异议,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补回每月错扣的退休费86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有38年教龄,于2006年11月退休。退休费应拿100%(其中工资有90%,中小学教师提高10%),最高可享受5%的独生子女补贴。但被申请人2015年9月18日无端从2014年1月1 日起至今扣减我退休费的5%合83元还多扣了3元,共每月扣我86元。此时我既没有领每月8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也没有领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被申请人只承认我没有领5%的奖励,就是不肯补给我,故请求补回错扣我每月86元退休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赵爱华2006年退休时工资为1675.8元(其中专业技术十级680元、薪级工资799元,教师待遇提高10%148元、津补贴 38.8元、教龄津贴10元),退休时按100%发放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90%、中小学从教30年5%、独生子女奖励5%),应发 1675.8元。2012年11月重新确定岗位待遇,申请人赵爱华工资增加到1720元(其中专业技术九级730元、薪级工资834元、教师待遇提高10%156元);退休费为1730元(工资*100%+教龄津贴10元)。2014年1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为工资的5%取消,改为由单位按每月发放80元,申请人的退休费减少1720*5%=86元。赵爱华的退休待遇计算准确无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爱华1969年参加工作,2006年退休,退休时工龄37年,退休时每月工资1675.8元(其中专业技术十级680元、薪级工资799元、教师待遇提高10%148元、津补贴 38.8元、教龄津贴10元)。2006年12月,经核定其退休费按100%发放,每月1675.8元(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90%、中小学从教30年5%、独生子女奖励5%)。2012年11月,岗位待遇重新确定,申请人的待遇增加到1720元+10元(教龄津贴)。2014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该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每人每月发放奖励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2014年9月17日,湖南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联合发出湘人口发【2014】12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2015年9月,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核定赵爱华的退休金从2014年1月1 日起为1720*95%(工作年限满35年90%+中小学从教30年5%+教龄津贴10元=1644元(应停发独生子女退休待遇5%,改由单位按每月80元发放);从2014年10月1日起(讲师及相当职务增加退休费350元),核定赵爱华的退休金为1644+350=1994元。从2015年9月起,赵爱华实际每月领取退休费1994元。2014年1月1日-2015年8月共20个月,赵爱华仍按核减前的标准领取退休金,因政策变化每月应减少的5%被一次性扣回(扣回1720元=1720*5%*20个月)。申请人赵爱华对2015年退休费减少86元及一次性扣回1720元有异议,多次要求学校、教育局、人社局更正。人社局等单位认为无误,申请人赵爱华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湘政发【2014】27号文件等多个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退休待遇的核定,应以上级文件为依据。《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文件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每人每月发放奖励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因此,赵爱华从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享受增发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待遇,即每月应减少1720*5%=86元,其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共20个月已多领的86*20=1720元,应予扣回。其每月应享有的8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宜依文件规定途径领取,其请求补回已核减的每月退休费86元,与湘政发【2014】27号文件不符 ,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爱华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从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