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友情提示:无法访问此网页

错误码:404(ERR NAME NOT RESOLVED)

双府复决字〔202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八军等人不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关键词 双府复决字〔202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八军等人不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信息有效性 公开形式
内容概述
作者: 双清区  来源: 双清区    发布时间: 2022-08-23  【字体:
分享到:

双府复决字2022】15号

申请人:岳八军,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岳典,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李方云,女,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岳能友,男,汉族,1943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佘田桥镇。

申请人:岳东林,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岳喜,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雷菊香,女,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岳益民,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

申请人岳典、李方云、岳能友、岳东林、岳喜、雷菊香、岳益民共同委托岳八军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杨茂林,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岳八军等八人对被申请人(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收到邵阳经开区征地拆迁中心公布的《通告》,内容为“维克液压项目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工作即将启动,为加快项目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征拆实际情况,该项目征拆执行原已施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13】2号),分为三阶段进行……”。接到此通告时,申请人要求经开区征拆中心提供相应的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在没有拿到相应资料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关于维克液压项目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收费通知》并按要求交纳1400元信息处理费。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维克液压项目批文名称为“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随告知书一并仅提供“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拟征地现状确认书、勘测定界图即红线图、征地公告复印件。被申请人并未按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提供“维克液压项目”征地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按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共事务参与权。申请人房屋座落在“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向其公开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22号)。

经审理查明:岳八军于2022年2月20日收到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和邵阳经济开发区高崇山镇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联合发出的《签约告知书》,告知其“维克液压项目是省、市重点项目,该项目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工作定于2022年2月20日正式启动,为维护你户最大利益,现将相关事宜告知于你户,请尽快签约……”。为了解本次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岳八军等八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邵阳市维克液压项目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用地预审文件名 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所需信息的形式:纸制。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4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了1400元信息处理费。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了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维克液压项目批文名称为“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并向申请人提供了“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的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拟征地现状确认书、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征地公告复印件。申请人同时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维克液压项目的相关信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做出了湘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17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涉及到以“维克液压”的具体报批名称为“邵阳市维克液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的可查询到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湘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17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可以看出,邵阳市存在“维克液压项目”,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经查,维克液压项目批文名称为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显然是行政乱作为行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邵阳市维克液压项目”征收信息,如被申请人查询到申请人房屋座落在“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拟向申请人公开与其房屋征收相关的“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征地相关信息,应征得申请人同意变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邵阳市锂离子动力电池邵阳生产基地项目用地”征地相关信息,其公开的内容和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重新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公开职责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二年八月一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录入: 双清区 责任编辑: 双清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友情提示

友情提示:无法访问此网页

错误码:404(ERR NAME NOT RESOL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