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匡超华公安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9-18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分享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219

申请人:匡超华,女,汉族,19584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法定代表人:罗伟成,该局局长。

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立新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双公(石)决字【2022】第07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7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双公(石)决字【2022】第07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新东煤矿关闭破产并未结束,还有许多问题没有依照改制政策清算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着非法侵权与依法维权,是水火不相容的矛盾。20227139时许停电,新东煤矿留守人员串联市应急管理局,强行停电改电,造成住户人员反感,来阻拦施工,依法对职工该安置的没安置,该补偿的没有补偿,关起门不作答复与处理,就这样堵门,大家一起饿肚子。纯属企业管理人与企业职工的内部矛盾,不是社会治安问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公安行政处罚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71313时许,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新鑫社区新东煤矿宿舍需要安装电表,因此将新东煤矿宿舍断电。新东煤矿宿舍群众因新东煤矿历史遗留问题阻止施工队施工,后找到新东煤矿领导要求解决问题,因问题未解决,便堵在新东煤矿的大门口阻止新东煤矿领导车辆驶离。后民警驾驶警车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在劝离大多数人后,宁文英、匡超华等人依然堵住大门,并阻止警车驶离。宁文英、匡超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双公(石)决字【2022】第07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713日上午9时左右,因为新东煤矿要给工人宿舍及家属区按户安装电表,所以将工人宿舍以及家属区的生活用电停了。电表安装入户后,家家户户以后需要自己交电费,新东煤矿工人们便一同到煤矿厂长办公室找领导协商,大家要求先通电,因为天气太热了,给工人们解决遗留的待遇问题后,再每户安装水电表。一直谈到11时左右,仍然没有协商好,新东煤矿的工人们便离开了。此时,留在新东煤矿厂厂长办公室内的有该厂厂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和新东煤矿厂留守人员,他们发现办公室被锁住了,出不去,便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要求居民打开办公室的门,直到中午12时左右,民警才劝离附近居民,并劝说居民代表打开办公室门将困在里面的人放了出来。被困人员从办公室出来后,又被匡超华等人堵在新东煤矿大门口不准离开,民警驱散开堵门群众后将被堵人员送出新东煤矿家属楼大门,匡超华等人便站在警车车头前拦住警车不准离开,经民警现场警告仍不放行,公安民警便将阻拦警车的人员全部带至被申请人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匡超华对自己阻拦警车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是因新东煤矿厂工人宿舍及家属区停电引发的矛盾,该厂工人及家属在与厂领导协商恢复供电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将厂领导与厂留守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锁在办公室,已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安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出警到现场解救被锁人员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申请人匡超华在处警人员现场解救时,阻碍处警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各证据能相互佐证,可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治安管理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受到相应治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接警后,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告知及送达等程序,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匡超华的行为构成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且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匡超华作出双公(石)决字【2022】第07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匡超华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公(石)决字【2022】第07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0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双清区数据局 电话:(0739)-5261509 网 址: www.shuangq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32号 湘ICP备20009005号 网站标识码:4305020001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主办单位: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清区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