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70号
申请人:周云华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双公(工)决字[2023]第11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双公(工)决字[2023]第11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7时许,因王某的电动车占了周云华摆摊的地方,周云华与王某理论,争执时周云华推了王某一把,王某打周云华头部、眼部,致周云华眼部红肿淤青,王某无碍。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不处罚打人的王某,而对挨打的周云华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这样的行政处罚还有什么公正可言。请求双清区人民政府撤销双清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还周云华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答辩称:2023年9月17日7时许,因王某的电动车占了周云华摆摊的地方,周云华与王某理论,争执时周云华推了王某一把,随后双方打架。打架结束后周云华眼部红肿淤青,王某无碍。2023年11月1日,我局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周云华、王某作出拘留五日、罚款二百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7日7时许,因王某的电动车占了周云华摆摊的地方,周云华与王某理论,争执时周云华推了王某一把,随后双方打架。打架结束后,周云华眼部红肿淤青,王某无碍。2023年10月18日,工业街派出所组织周云华、王某调解,未成。2023年10月23日,因周云华不及时补充伤情鉴定资料,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中止对周云华的伤情鉴定。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作出双公(工)决字[2023]第1187号、11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周云华各拘留五天、罚款二百的处罚。周云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周云华确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对其给予拘留五天罚款二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至于对王某的处罚是否适当,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双公(工)决字[2023]第118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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