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万晶晶不服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3-12-22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分享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65

申请人:万晶晶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并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寄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提供了商品快照、电子合同凭证、产品照片、被投诉主体信息,明显看出反映的事实情况以及销售的数量。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立案查处的却不立案。请求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邵阳市双清区某副食品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潘氏零食屋”涉嫌虚假宣传。2023920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线索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展开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潘氏零食屋”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举报人当场将商品下架,执法人员也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1013日,被申请人再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处理和告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91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举报邵阳市双清区某副食品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店“潘氏零食屋”店铺内售卖的“旭东山核桃味花生”宣称无糖食品,实际该产品包装上营养成份表里标注的碳水化合物(糖)的含量超过了GB28050声称的无糖标准,属于虚假宣传。20239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双清区某副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商行的电脑上查找到被举报产品的相关信息,发现存在上述虚假宣传的行为,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将该产品下架。202310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复查,未在该商行的电脑上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且当事人也声称上次整改已经将该商品下架。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且自查已自行整改到位,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及不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拼多多营业执照、商品快照、交易订单截图各1张;3、收到产品拍摄照片1张;4、《GB28050-2011》能量和营养成份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表1张。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举报投诉信1份;2、现场笔录2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函各1份;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被投诉举报人因未认真审查,在拼多多网店标注商品详情时,把碳水化合物含量超过无糖标准的商品标注为无糖,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存在,但被申请人已经当场责令其改正,且经过复查后,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再犯。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蔡家颖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双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739)-5261509 网 址: www.shuangq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32号 湘ICP备20009005号 网站标识码:4305020001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主办单位: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