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蒋博不服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3-12-08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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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60

申请人:蒋博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服,于2023107日来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0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5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国内挂号邮件编号:XXA1767816671320236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该投诉举报材料。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最终办理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为此,特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510日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食品,认为该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查询,被投诉人的登记机关为邵阳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名称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并于202365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51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食品。2023529日,申请人以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被申请人去信投诉举报,62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寄出的举报投诉信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件中称:涉案食品中含有调味包,并且标示了调味料包的营养成分表,但其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出调味包的相关配料成分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2条的规定“食品中的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食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依法奖励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赔偿投诉人。202365日,因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住所地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均位于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内,被申请人遂以不具有处理权限为由不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送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20236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收到转送材料。2023615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邮件查询详情、涉案食品及其购买小票照片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被投诉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移送申请人投诉举报资料的邮件照片、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住所地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均位于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内。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其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是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负责处理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确应由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处理,而被申请人确不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请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实质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转送有权部门处理的行为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虽然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但是具有及时答复申请人并告知向有权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职责。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本机关通知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能提交其已向申请人履行了答复及告知职责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其对申请人不负有答复及告知职责的依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职责。但是,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未就相关事项及时答复申请人的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际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行为属告知瑕疵,本机关予以指出。

综上,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确实不具有进行实质处理的权限,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的情况下,其未就相关事项及时答复申请人的行为,已无确认违法之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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