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李林不服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3-11-13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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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55

申请人:李林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9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法审查;2、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3、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并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375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于202376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邮政支局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77日签收,于202395日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特殊情况下应当3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已构成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现场未查到商品不代表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查明案情。3、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的是哪条法?哪条款规定了仅现场未查到涉案商品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37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邵阳市双清区某某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当天下午对被投诉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2023711日,又对经营者杨某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因无确切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202395日,被申请人将此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7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其202375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某超市花费14元购买了一包卫龙辣条,一包名为莲蓉酥的糕点,一瓶阿萨姆饮料。莲蓉酥糕点的生产日期为202311日,保质期为六个月,被投诉举报人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34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以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诉求为:1.确认被投诉举报人的侵权和违法事实;2、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且做出处理;3、书面回复受理决定和立案决定和案件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20237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当天下午对被投诉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在被投诉人超市的货架上发现名为莲蓉酥的糕点,该超市其余的食品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711日,被申请人对经营者杨某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杨某称其超市使用的价格标签是“芙蓉兴盛”的标签,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照片上的标签是“新伟成副食商行”,不是其超市销售的商品。因无确切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95日,被申请人将此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邵双市场监管[2023]030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收件快递信息截图;2、投诉举报信及莲蓉酥商品照片2张,照片上的标签显示“新伟成副食商行5.00”;3、扫二维码付款给芙蓉兴盛好运来超市的截图,显示付款14元。4、投诉举报信邮寄签收截图,显示202377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杨婷身份证、现场照片;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快递回单;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显然,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看出,前(一)、(二)、(三)项所列举的情形都是存在违法事实,只是因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等原因,可以不予立案,那么该法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显然是跟前三项差不多的情况,前提是存在违法事实,如经核查,对是否存在违法事实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立案的。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举报到现场检查未查到过期食品,而申请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图片和商品照片显示的商家名称不一致,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图片中的商品系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不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20237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举报事项及时开展了现场调查,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但其95日才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其超期告知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邵双市场监管[2023]030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予立案决定;

2、确认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告知行为程序违法;

3、驳回申请人李林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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