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连吉程不服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3-12-07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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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57

申请人连吉程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0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914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陈某蓓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71616823233,被申请人于916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92624点前作出针对投诉受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通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处理。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9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2023911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闪刃品质工具)购买了玻璃开孔器全瓷瓷砖空心。913日签收后,发现快递内产品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请求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赔偿投诉举报人精神损失费500元和赔偿退一赔三合计1000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汽车站市监所于2023919日初查就已经电话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已搬迁,注册地址已无此公司。后被申请人联系该公司法人称己搬迁至经开区,经开区核查后又说在龙须塘,龙须塘核实后也不在其的辖区内,最后仍以注册地汽车站市监所受理。20231013日,被申请人将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1015日签收了该邮件。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封面照片和快递签收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市场监管[2023]0420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收件快递信息截图;3、现场笔录、证明各一份;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39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19日交由汽车站市监所核查,汽车站市监所在本辖区注册地址未发现该公司,后联系该公司法人,称已经搬迁至经开区,遂转交经开区核查。经开区核查后又说在龙须塘,遂又转交龙须塘市监所。龙须塘核查后也不在其辖区,最终仍回到注册地汽车站市监所,转交办期间不计算在受理办案期限内。故汽车站市监所于2023101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且正在调查办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吉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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