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邹发不服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3-11-13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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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53

申请人:邹发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9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377日在实体店购买到由“阿秋阿冬便利店”销售的“过期食品”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9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称: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37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称阿秋阿冬便利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对被投诉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描述的商品。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声称不在本地,要求电话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申请人终止调解。因无确切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202391日,被申请人将此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78日,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阿秋阿冬便利店,投诉单编号:1430502002023070879674977,登记争议发生时间为:202377日,消费金额为:31元,投诉问题类型为:食品安全,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202379日,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阿秋阿冬便利店内有投诉人所称的“唐园富贵豆”商品。202371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202391日,阿秋阿东便利店出具《拒绝调解书》称其在91日与顾客电话沟通中,顾客未能提供其店铺所在地,店名,所购买商品金额及购买日期,故对该顾客所提供的资料不认可,拒绝调解。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97日,被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上将办结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龙须塘市场监督管理所结案反馈截图;2、唐园富贵豆商品照片13、付款给足益生手足修复中心31元的截图。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投诉受理决定书;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4、拒绝调解书;5、鑫鑫副食商行证明;6、飞跃副食商行证明;7、阿秋阿冬便利店现场照片3张。8、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3710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单后,对该投诉单中包含举报的内容及时开展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存在违法事实。此后,经电话组织双方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遂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不立案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邹发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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