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54号
申请人:郭浩然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的不予立案不服,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邵阳市双清区某日用品代理咨询中心经营违法化妆品“哑光控油遮瑕粉底液”作出不予立案处置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违法化妆品查处职责,并给予答复。
申请人称:我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举报:邵阳市双清区某日用品代理咨询中心售卖的“哑光控油遮瑕粉底液”化汝品,产品包装上全是外文,涉嫌无证生产化汝品、销售化汝品未备案、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汝品等,要求查明、查处。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在12315平台上答复:商家没有存货,举报单所提的商品因发货员疏忽,发错了外文版的,已与消费者取得了联系,在平台上同退款;不予立案。该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给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当即予以受理。经调查,认定举报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郭浩然网购了邵阳市双清区某日用品代理咨询中心的“哑光控油遮瑕粉底液”。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收到郭浩然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为: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日用品代理咨询中心所购的“哑光控油遮瑕粉底液”化汝品,产品外包装上全是外文,违反了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进口化汝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等规定;该经营者涉嫌无证生产化汝品、销售化汝品未备案、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汝品等;请求调解给予补偿、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举报商家位于住宅且处于关门停业营业状态;了解到商家系转手消费,无存货;售卖给郭浩然的,因发货员疏忽,发错了外文版的。2023年7月19日,商家与消费者取得了联系,在平台上退款。2023年8月29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述事实为理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对郭浩然进行了告知。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8份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商家在国内销售,错发了外文版的,确有错误;但其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货款,应认定其及时改正。因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因此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对申请人郭浩然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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