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67号
申请人:岳富雄
申请人:危配匀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3]24号),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作出的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3]24号)并拒绝公开不具有合法性。经申请人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同类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告知书(邵自资公开告知[2023]54号),并载明“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下放一批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市政函[2017]133号)和《关于印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规划和国土管理权限的操作细则>的通知》(邵自然资规发[2020]6号),经开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权限(除耕地占补平衡外)已全部下放经开区分局,您所询问的政府信息为经开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请依法向经开分局申请公开。”
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为《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拒不履行公开职责,属严重违法,应予纠正。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并非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保存单位,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3]24号)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与被征收人肖某、肖某、曾某平、岳某志签订的《邵阳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相关补偿安置明细。
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邵经开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3]24号),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分局作出的,不属于我分局负责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制作,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岳富雄、危配匀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