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张红剑不服城管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11-09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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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37

申请人:张红剑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人:晏和平

第三人:舒桂英

第三人:晏志云

第三人:晏向云

第三人:晏岁连

第三人:晏舜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清)罚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8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晏和平等6户违法建设一事作出的(清)罚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第三人只审批贰层共577.8平方米,实建六层2019.08平方米,但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428日仅作出罚款处罚。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三点违法,1.怠于履职,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2.仅罚款不足以消除违法建设的影响,也未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被申请人作出的(清)罚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格的申请人。2、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案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347日,向晏和平等6户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整改。同年430日,第三方对晏和平等6户的自建房作出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表明:第三人晏和平等6户的自建房综合评定结果得分67.62分,消防安全等级为一般。《房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报告》表明:该建筑安全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Bsu级要求。320235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191日,晏和平6兄妹与张红剑兄妹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地界分界线清楚,双方在各自地界内建房,层次朝向互不干涉”等等。2012323日,邵阳市规划局以建规[]字第3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晏和平等6户在小江湖办事处长岭社区的建设规模为423平方米。2017825日,晏和平兄妹与张红剑兄妹在双清区小江湖街道办事处长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就双方建房签订补充协议,对围墙、水桐树、道路、下水道、电线安装等进行补充约定,并约定“此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对方施工,如仍阻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阻工方负责。”。晏和平等6户房屋建成后,邵阳市不动产测绘大队于2021414日对该栋房屋作出《测绘报告》,显示:该栋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6层,总建筑面积2019.08平方米。20214月,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就晏和平等6户私房出具了《房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该建筑安全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Bsu级要求。申请人张红剑多次就上述房屋向多个单位反映,市、区、街道三级多次处理。202347日,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晏和平等6户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428日,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晏和平等6户作出了(清)罚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晏和平等6户,并于2023516日将该处罚情况告知申请人张红剑。2023430日,湖南泓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晏和平等6户的自建房作出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综合评定结果为:经评估,舒桂英、晏和平等6户自建房得分为67.62分,消防安全评估等级直接判定为一般。此后,被申请人因发现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建设面积计算错误,遂于2023519日,重新向晏和平等6户送达了邵(清)规罚告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违建面积1596.08平方米,拟罚款175568.8元。2023525日,被申请人重新制作并向晏和平等6户送达了的(清)罚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违建面积1596.08平方米,决定罚款175568.8元。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34份证据,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违法建设相邻权人,也是违法建设的举报人,与违法建设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机关不予支持。

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拆除成本较高,有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如何进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者拆除”,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已建成道路边,不影响重要干道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较重罚款,符合实际情况,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525日作出的(清)罚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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